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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投资协会章程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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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投资协会章程 (2017年7月31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:江苏省投资协会,英文译名: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(缩写为IAJ)。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投融资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、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贯彻党和政府投融资管理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,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完善,发挥政府与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汇集资源,促进投资,服务融资,支持创业,共创财富。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投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,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法制化。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。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: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2107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,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,不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,促进我省投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; (二)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融资主体、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做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,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,提供信息,引导投资活动;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、会员诉求,提出投资政策、立法、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 (三)围绕行业和会员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,广泛开展投融资理论研究、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,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、发展战略、经营模式、科学决策与管理等,促进行业企业健康发展; (四)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市场的完善,促进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、法制化、规范化; (五)为会员提供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工程咨询、监理、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; (六)为会员推荐投资项目,介绍合作伙伴,招商引资,拓展投融资渠道,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等,提供市场信息、促进经济合作; (七)组织会员进行人才、技术、管理、法律法规等培训,组织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,增强创新能力,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; (八)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,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。借鉴国外先进做法,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; (九)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服务网络,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; (十)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会员行为,协调会员关系,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; (十一)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 (二)从事投融资相关领域的,参加本会有关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各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,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,以及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、单位和个人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优先获得本会服务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退会自由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 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 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副会长、会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并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 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影响; 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五)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 (六)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 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 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 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 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 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并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3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 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 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 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 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 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 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(四)自行解散的。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31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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